|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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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103.04.28 |
廢期貨信託基金編製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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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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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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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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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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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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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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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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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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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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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103.04.28 |
投資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限制,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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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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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103.04.25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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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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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103.04.25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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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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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103.04.11 |
廢期貨商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應就公允價值增加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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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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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103.04.10 |
調高期貨經理事業以自有資金持有外幣存款總額及開放期貨經理事業得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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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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