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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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103.06.03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證管二字第○○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八三九七號函、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二)字第○○六二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六八○號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一○三七九七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二一六五三號函,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五七四七號函有關次順位金融債不宜充當證券商營業保證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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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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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103.06.03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55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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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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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103.06.18 |
廢開放證券商得為海外子公司融資為背書保證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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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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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103.06.18 |
廢放寬證券商外國轉投資事業間資金貸與限額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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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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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103.06.18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七○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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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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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103.06.23 |
廢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運用以行紀關係買賣國內貨幣巿場基金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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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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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103.07.25 |
廢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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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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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103.07.25 |
廢放寬證券自營商從事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定暨專業經紀商從事避險目的之期貨交易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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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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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103.08.01 |
廢放寬證券商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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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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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103.08.15 |
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屬本國銀行者之保管銀行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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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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