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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交郵字第11250111182號;金管銀國字第1120145377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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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43 號令
  、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1600050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
  ;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8  條第 4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款、第 6  款、第 10 條
  、第 14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850024022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8010469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
  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八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1250111182  號令、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120145377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4、31  條條文;增訂 34-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