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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1204931693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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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
  08049433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9
  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204
  93169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
  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