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 108
010249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 11001
9439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11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二;
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 11201
9549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
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 113
0194621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
三日生效
(原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法人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融
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新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設
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及辦理金融科技發展專案補(捐)助作業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