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
59813 號書函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
0003387 號書函修正第 3、4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03475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適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
0039957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適用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600
129783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60050246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適用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701
203313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70121131 號函修正第 3、4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適用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5085 號函修正全文 5 點;並自即日起適用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30381200 號函修正全文 5 點;並自即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