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
538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600023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點;除第 8、9、14 點自一百
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新名稱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6002443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生效
(原名稱: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新名稱:證券期
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
03407285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