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1026600770 號函、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3607340 號函、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10003
667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12000270 號函
會銜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施行,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102624210 號函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375023 號函、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10052
377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100410410 號函會銜
修正第 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施行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304602780 號函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303689990 號函、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300
27550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320003020 號函會
銜修正第 7 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