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1
025150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
014059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
)準備金應注意事項;新名稱: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40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