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0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03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7001796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 0990069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4、19~21、2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10033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300133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
34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除第 5-1
條自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
0018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1303851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0 條條文;增訂第 25-1~25-8 條條
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