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六月七日行政院(54)台財字第 3922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59)台財字第 557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61)台財字第 758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69)台財字第 1007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2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七日行政院(75)台財字第 9351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8)台財字第 1186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9、14、2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行政院(88)台財字第 3395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23901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0004193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18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087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7、10、1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第八類;
並刪除第 15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4003909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2 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