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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交郵字第11050105901號;金管保壽字第11001449652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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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52 號令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173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46 條;本辦
  法除第 25 條另訂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60085008 號令、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002439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全文 56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00010613 號令、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52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1050105901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001449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
  文 57 條;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