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52 號令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173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46 條;本辦
法除第 25 條另訂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60085008 號令、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002439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全文 56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00010613 號令、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52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1050105901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001449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
文 57 條;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