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8007026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
9900707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300
5548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17、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
5519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17、18、20、22、26 條條文;除
第 3 條及第 4 條第 3、4 項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60054
25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6 條條文;除第 3 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