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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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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09800279680 號公告全文 2  點;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1590 號公告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2  點
  規定;並自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2
  00297470  號公告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點規
  定;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1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