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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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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
  第 094000331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25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700140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 098005061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點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000498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200526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6、9~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309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522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0、3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903
  641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
  第 094000331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25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700140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 098005061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點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000498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200526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6、9~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309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522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0、3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903
  641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1103846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6、19、27、29、32~34 點條文
    ;刪除第 1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