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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立法理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條文對照表(108.12.25).pdf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總說明(108.12.25).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書.DOC
(附表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pdf
(附表三)聲明書.DOC
(附表四)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書.DOC
(附表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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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8100003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802741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10 點條文;增訂第 12 點條
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