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八字第
094001516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
第 099015023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8 點條文;增訂第 14 點
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 104
0108757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
要點;新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
106015048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0、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 109
060041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 112
06001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