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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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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400034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23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95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3、19、42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700019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700530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3、15、17~19、22~29、31、3
  3、37、39、52 條條文,增訂第 27-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
  9800271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
  9900428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12、40、52  條條文;增訂第 39-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300133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
  00393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24、27、28、29、31、32、59 條條
  文;增訂第 26-1 條條文;除第 13 條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施
  行及第 24 條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703242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5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 1110151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0、19、24、27、27-1、3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203852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9、27、30  條條文;增訂第 2-1
    、27-2、27-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