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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3347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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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1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10033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  條條文;除第 7  條自一百零二
  年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