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1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10033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 條條文;除第 7 條自一百零二
年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