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17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03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9、10、12、14、23、27、28及第
三章章名;並增訂第 14-1~14-5、22-1 及第三章第三節節名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7001796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420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4~21、24、31、33、37、41、44
條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
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309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8、4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
0018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19、32、3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
355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