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1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400009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036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
字第 0990072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0、24 條條文及第 18、24 條
之附表四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1 款第 1 目、第 2 目、第 3
目、第 4 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10033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22、26 條條文;除第 22 條自一百零
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55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