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1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41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6、7、8、20 條條文;並增訂
第 3-1、5-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7001796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5-1、7、15、16、20 條條文;並
增訂第 5-2、15-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09900515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 0990069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15、16 條條文;增訂第 5-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
323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2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903649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55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1 條條文;增訂第 2-1、7-1 條條
文;除第 7-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