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207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4025408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7、19、20、26、35、36、39、40、
4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
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5453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
第 10002660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5、18、19、21、22、37、40、
44、45、49 條條文;增訂第 40-1~40-3 條條文;刪除第 6 條條文
;除第 40-1~40-3 條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102573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7、28、3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3025652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4 條;除第 25、26 條條文自修正發
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
025670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1 條;除第 31、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
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602561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33~35 條條文;除第 35 條條文自
修正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
04561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2、13、33、57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049566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27、33、34、35~37、49 條條文
;增訂 33-1、34-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004
9071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14、16、17、21、33、33-1、35
、43、49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66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11~14、19、32~33-1、47
、49、52、55、56、61 條條文及第 33 條條文之附件一;除第 8
、9、11、32、33、33-1、47、49、55 條條文與保障六十五歲以上客
戶投保權益相關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304922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12、13、15、21、27、31、
32、34、34-1、43、47、49、50、52、61 條條文;增訂第 2-1、
60-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