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
第 09200040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
第 0960051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0、2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 09800376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9、11、16、19、20、22、2
6 條條文;增訂第 11-1、1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6 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703279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9、16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