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三
字第 09100063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09800382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7 條條文;增訂第 13-1~13-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
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3 條條文;第 12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
0500360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9
03651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