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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00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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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
  字第 09100061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
  第 09200011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3~15、17、18、20、24、25、2
  8、3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
  第 09400043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13~17、21、24、34  條條
  文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
  9600189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17、23、24、27、34 條條文;並
  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800043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3、14、17、2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800179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 09800438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及格式十三之二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
  00003816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10000625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6、18、27、29 條條文;並增訂
  第 37-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修正前之第 6  條第 1  項、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修
  正,尚未施行之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
    0100309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3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
    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3
    00015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10、14、24、30、37、39 條條文;
    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346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1 條;除第 4、7、13~19、22 、24
    、26、27、35、37、39  條及第 12 條第 1  項條文自一百零四會計
    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600023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8、22、24、25、30~34、41 條條
    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35-1、35-2 條條文;除第 14、18、22、2
    5、35-1、35-2 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600328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8、22、29、30、38、39、41 條條
    文;並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703241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22、26、29、30、41 條條文;
    刪除第 36~38 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除第 14 條條文第 4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6  項、第 15、22、29 條條文自一百零八會計年
    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903602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33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903609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4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
    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05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32、33 條條文;增訂第 11-1 條
    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11103850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14~16、21~23、41
    條條文;除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第 10 條條文及
    第 14 條第 4  項第 1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0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6、30、41 條條文;除第 15 條
    第 3  項序文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