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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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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
  第 09100061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014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10、14、17、24  條條文;增
  訂第 33-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 10100045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9~11、13、14、24、30、31、
  33  條條文;增訂第 11-1、3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200530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1、13~15、20、30、33-2  條
  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600
  012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14、22、3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10380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1、15、31、36  條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