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
字第 09101619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
字第 09400060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80000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0、13、16、20、22、2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13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4、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
298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7、12、22、23、25、26 條條文;增
訂第 26-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803
048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7~9、11、12、25 條條文;增訂第 26-
2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