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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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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字
  第 091014808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 
  字第 09400060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12、13、14、19、20、27 
  、29  條條文;增訂第 18-1 條條文;刪除第 18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
  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600367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0、29 條條文,增訂第 2-1、1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7002009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
  00356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6、12、15、17、19、20、27、29 條條
  文;增訂第 18-2、28-1 條條文;刪除第 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
  計年度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200526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8、14、20、28-1、29 條條文;除第
  8 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及第 20 條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3
  00292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29 條條文;增訂第 20-1、20-2 條條文
  除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8  款及第 13 款自一百零四會計年
  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803007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18-1、18-2、20、21、27
  、29  條條文;刪除第 28-1 條條文;除第 20 條第 1  項第 9  款序
  文、第 4~6、11、14 目及第 14 款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1303
  804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新名稱:會計師受託查核簽
  證財務報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