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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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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稽
  字第 09100058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稽
  字第 09200051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稽字
  第 09400059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8、11、13~17、21、22、2
  4、31、32、37、39~42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稽字第
  09600366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3、2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稽字第
  09800090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4、16、4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
  第 10000621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3、39、45 條條文;增訂第 4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3003631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7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1003656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1103854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25、30、31、34、47 條條文;刪除第
  32、33、3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審字第 11303819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3、39、47  條條文;除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