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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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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
  財證(五)字第 0484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
  證(七)字第 045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8、29、30 條條文;並自
  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
  字第 09100062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0~15、17  條條文;並
  增訂第 9-1、16-1、32-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
  第 09500013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9、17、2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
  字第 0960070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並增訂第 9-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
  9800075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0
  9800332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0
  9900175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6、27、3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0
  9900410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9-2、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3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
    0050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