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1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台
財證(七)字第 002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
財證(七)字第 041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11、13、16、21 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
七字第 09100063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16 條條文;並刪除第
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
字第 09200031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3-2、
20-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
9600526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
第 09600562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
9700335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6、7、8、11 條條文,增訂第 5-
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09800605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3-1、5、7、20-1 條條文;增
訂第 7-1、18-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 09900515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7、2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1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200526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7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400348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7-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
0803143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1、8、1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49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45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1、20-1、21 條條文;增訂第
7-2、7-3 條條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