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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5556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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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
  財證(七)字第 33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
  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
  (七)字第 043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4、24、25、32、42、44
  、45、5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
  財證(七)字第 0062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43、47、5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台
  財證(七)字第 0025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
  七字第 09100064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9、10、14、24、28、33、
  34、39、42、55  條條文;並刪除第 5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
  09200000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
  第 09200048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4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三章之一章名及第
  56-1~56-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
    第 09500011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5、27、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25-1、25-2、29-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
    字第 09600562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5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5-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70039639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章之一章名及第 56-1、56-2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800075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5、20、21、25、27、32、35、42
    、48、52、56、5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25 條第 1  項
    第 3  款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 09900119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2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09900410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24、25、55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02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刪
    除第 15、16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10000636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第 14 條第 3  項、第 23 條第 3  款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
    ,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
    0100309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24、58  條條文;除第 17、24 
    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3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23、25-2、42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
    0050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3、38、56-2 條條文;增訂第 53-1 條
    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4
    00249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23、36、56-1、56-5~56-7 條條文;增
    訂第 56-9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002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28、55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
    00278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11103855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4、25、56-2、56-5、58 條條
    文;增訂第 18-1~18-3、56-10、57-1  條條文;除第 24 條條文自
    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