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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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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7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
  (七)字第 043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11、12、16、19、22、23
  、25、27、28、29、34、39、40、42、43、47  條條文及第 27 條之附
  件十;增訂第 27-1、28-1、40-1 條條文及第 27-1 條之附件十七、第
  28-1  條之附件十八;刪除第 4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
  財證(七)字第 0062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26、29、35、3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
  七字第 09100064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
  第 09200000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7、32、38、4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
  第 09201535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7、4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
  第 09500013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5、4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
  9600526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10 條第 4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
  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
  030013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
    0050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4、29、31、37、39、42、43、46 條
    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