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69
9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5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16983 號令發布
本法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8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9、1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97-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71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3 條第 2
項、第 124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
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3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7、1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5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027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8、35、37、49、84、97-1、100、109、111、116、11
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396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112-1、112-2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