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58)證管發字第
010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58)證管發字
第 0306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證管一字第
0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4、9 、3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3)台財證(一
)字第 1788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4)台財證(一
)字第 13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台財證(一)字
第 00860 號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台財證(六
)字第 02576 號令修正發布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台
財證(六)字第 01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25 條條文;增訂第 26
、2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
財證(六)字第 047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9 條條文;增訂
第 13-1、13-2、22-1、26-1、26-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字
第 09100051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8、10、11、12、17、18
、19 22、23、26-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
字第 09200004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10、11、13、14、21
條條文及第 14 條之附表(格式一、四、五–五)、第 11 條之附表
(格式二十四)及第 21 條之附表(格式十九、二十、二十五)
1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
字第 09400013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11、13-1、14、23 條
條文;增訂第 24-1 條條文、第五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15~17 條條
文、第三章章名
1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
字第 094000429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600088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17、24 條條文;除第 17 條
第 1 項第 5 款之格式六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餘
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700706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24 條條文;除第 7 條第 3 項
第 1 款第 11 目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0003220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
字第 1000062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21、23 條條文及第 19
條之附表;並增訂 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200527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7、26、28、29 條條文及第 1
9 條條文之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十一、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六之二十六
至六之二十八;並自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300131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3002934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除第 2、4、7、8~13、15、1
7、19~21、24、26、28 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50050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15、18、29、31 條條文及第
五章章名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一之一及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六
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六之二十五、六之三十一;增訂第 24-1、24-
2 條條文;刪除第 3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60023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15、23、31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及
五之八;並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703241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5、20、23、28、31 條條文;
刪除第 27 條條文;除第 9 條第 4 項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6
項及第 10、15、23 條及第 19 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
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803109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八之七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90360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9、3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
年度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903648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八之七
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
第 11103837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9~11、14~16、31 條條文
;除第 6 條條文及第 9 條第 4 項第 1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
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
第 11203860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31 條條文;除第 10 條條
文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