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2)台財證(
一)字第 003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台財證(一
)字第 013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台
財證(一)字第 1566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
4.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
(一)字第 00090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證一字第
09100048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一)字第 094100099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4 目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
100061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1 條;除第 6 條第 2 款及第 4 款
、第 9 條附表二至附表四、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1 目 2、
第 2 目、附表九及附表十、第 11 條第 3 款第 6 目及附表十八、
第 21 條序文、第 1 款第 1 目、附表四十八及第 2 款第 1 目、
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1 款後段及第 11 款第 1 目、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及第 31 條,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
日起適用,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
00038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0、21、25、32、35、37 條條文及
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八、第 17 條條文
之附表四十一、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五十七、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五十
八、附表五十九、第 33 條條文之附表六十五、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
八;刪除第 3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4001580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九、附
表十、第 35 條條文之附表六十九之一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
10000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 條條文及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三
十八、第 17 條條文之附表四十一、第 33 條條文之附表六十二、附
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五、附表六十六;刪除第 40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7
02725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0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07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11、21、32、33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09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1、20、33、39 條條文及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03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7、33、41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
文之附表十九、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七、第 17 條條文之附表四
十、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五十八、第 33 條條文之附表六十七;增訂
第 33 條條文之附表六十七之一;除第 33 條第 6 款後段規定自一
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1302702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九、
第 33 條條文之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