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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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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1)台財證(一
  )字第 0132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台財證(一)
  字第 003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9 條
  (原名稱: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新名稱:外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一)字第 036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
  財證(一)字第 04842  號函修正發布第 4、9、14、16、18、20、21
  、4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
  證(一)字第 00751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
  證(一)字第 0054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
  第 092000182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
  9500016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7~10、13~15、25~30、34~
  37、45、46  條條文;並刪除第 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 09500040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30、31、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8-1~28-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27、30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748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 09700406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
    字第 09700665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8、52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 099002492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  條第 1  款、第 12 條附表 1  至附表 5、第 20 條附表
    38、第 22 條第 1  項附表 6  至附表 9、第 28 條第 1  項附表 1
    0 至附表 13 、第 28 條第 2  項附表 14 、第 39 條第 1  項附表
    15  、第 40 條第 1  項附表 16 、第 42 條附表 39 、第 43 條第
    1 項附表 17 至附表 19 、第 45 條第 1  項附表 20 、第 46 條第
    1 項附表 21 、第 52 條附表 40 、第 54 條第 1  項附表 22 、附
    表 23 、第 55 條第 1  項附表 24 至附表 28 、第 55 條第 3  項
    附表 29 、第 56 條第 1  項附表 30 至附表 32 、第 56 條第 3  
    項附表 33 、附表 34 、第 58 條第 1  項附表 35 、第 60 條第 1
    項附表 36 、第 62 條第 1  項附表 37 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管轄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350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0、14、17、18、29、34、36
    、48、58、59、60~62、66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
    五、第 20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八、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
    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十至附表十四、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第 4
    0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第 42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九、第 43 條條文之
    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第 46 條條文之附
    表二十一、第 52 條條文之附表四十、第 54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二至
    附表二十三、第 5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四至附表二十九及第 56 條條
    文之附表三十至附表三十四;並增訂第 58-1、59-1、59-2 條條文;
    除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目及第 61 條第 2  項第 3  款
    第 3  目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293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45、49、50、56 條條文及第 4
    3 條條文之附表十八、第 46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一、第 60 條條文之
    附表三十六;刪除第 44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58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
    一至附表五、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
    十至附表十四、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第 40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
    、第 4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
    第 46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一、第 54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二十
    三、第 5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四至附表二十八、第 56 條條文之附表
    三十至附表三十四、第 58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五、第 60 條條文之附
    表三十六至附表三十六之一、第 62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七及附表四十
    七;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8~9-1、21、46、50、58、62 
    條條文及第 4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及第 45 條條文之附表
    二十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8、9-1  條條文;刪除第 65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1
    03835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8、10、36、49、50、59-2、61、6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五、第 4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七
    、第 5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六、第 60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六、附表三
    十六之一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5-1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
    四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
    告第 58-1 條第 3  項所列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管轄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 11203860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