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台財證(二)字
第 008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台財證(二
)字第 0187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證
(二)字第 008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4、15、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台
財證(二)字第 015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24、30 條條文;增訂第
31、3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
二)字第 004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8、14、15、16、20、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19-2、28-1、31-1、3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04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4、15、16、17、18、19、23、24、
28、29 條條文及第 28 條之附表(格式二十六之一)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25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15、17、20、24、32 條條文;
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會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二字
第 0930002639 號令發布修正條文自編製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
適用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
94000441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
第 09600101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2、32、34 條條文;除第 2
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格式六,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餘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
字第 09700581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
第 09800179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26、3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
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
字第 09800438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34 條條文及第 26 條條文之
格式十四;並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09900334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4~17、34 條條文;增訂第 7
-1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000387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8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
字第 10000627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5、27 條條文;並增訂
第 35-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前之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款、一百年
八月十六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1
00342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3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
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3
00015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10、14、22、28、35、38 條條文;
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346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除第 4、7、8、12、14~18、
20、22、24、25、33、35、37 條及第 11 條第 1 項條文自一百零
四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600023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3、28~32、39、40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33-1、33-2 條條文;除第 14、17、2
0、23、33-1、33-2、39 條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600328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0、27、28、36、37、40 條條
文;並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703241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20、24、27、28、40 條條文;
刪除第 34~36 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除第 14 條條文第 4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6 項、第 15、20、27 條條文自一百零八會計年
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903602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31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903609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4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
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05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30、31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
條文
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1
03836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4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
行
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 11103850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4~16、19~21、40 條條
文;除第 10 條條文及第 14 條第 4 項第 1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
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0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6、28、40 條條文;除第 15 條
第 3 項序文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