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7)台財證(
一)字第 0872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3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9)台財證(一
)字第 00745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台財證(一)
字第 00699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台財證(一)
字第 00921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台財證(一)
字第 01571 號函修正發布第 13 條之附表七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
財證(一)字第 0084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4 條
7.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台財證
(一)字第 01378 號函修正發布第 12 條之附表一~四、第 13 條之
附表五~十一、第 21 條之附表十二~十三、第 22 條之附表十四、第
23 條之附表十五、第 25 條之附表十六、第 26 條之附表十七、第 2
7 條之附表十八、第 38 條之附表十九、第 43 條之附表二十、二十一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
台財證(一)字第 04377 號公告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台證
上字第 386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11、12、13、20、21、22、
25、27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
財證(一)字第 009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2、16~18、20、25
~28、44 條條文及第 12 條之附表一~四、第 13 條之附表五~十一
、第 21 條之附表十二、十三、第 22 條之附表十四、第 23 條之附表
十五、第 25 條之附表十六、第 26 條之附表十七、第 27 條之附表十
八、第 38 條之附表十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
台財證(一)字第 029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發布日起
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
財證(一)字第 1156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0 條;本準則修正條文
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起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
財證(一)字第 1644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8、9、12、13、
14、16、19、20、22、23、24、29、41、51、52、53、55、57、58、
59、60、61、62、64、66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
台財證(一)字第 0067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1~14、16、19
、21~23、27、29、31、35、41、42、47、52、53、55、58~62、64
條條文;增訂發布第 2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1、57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一
)台財證(一)字第 0031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9 條;並自發布日
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
字第 09200021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3、14、17~19、29~32
、34、37、41~45、49、55、59、61、69、70、72、78 條條文;並
刪除第 71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
證一字第 09200053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
第 09300004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27、28、32、35、43、47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 0930005928 號令修正第 3、5、8、9、11~14、17、19、23~25
、28~30、36、41、42、44、57、63、68、70、73~76、79 條;刪
除第18、20、31 條條文;本準則修正條文,除第 12、13、23~25
、28~30、41、42、57、68、70、73~75 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098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6 條;除第 10 條及第 71 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088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6 條條文,增訂第 56-1 條條文;其
第 56-1 條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 09600637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3、21~23、26、27、33、
39、42、55、61、66、68、70、72、73、76 條條文,增訂第 72-1
條條文;除第 7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餘自發布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4063 號令發布第 72-1 條條文,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74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8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
三
2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 09700387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
字第 09800237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11、14、21、22、33、38
、41、42、53、66、70、73 條條文及第 12、39、68 條條文之附表
四、九、二十、二十五~三十一
2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 09900538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8、70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 10100054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50、51、56-1、66、67、73
條條文;增訂第 60-1~60-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款附表 34 、第 1
2 條第 1 項附表 2 至附表 12 、第 21 條第 1 項附表 13 、附
表 14 、第 22 條第 1 項附表 15 、第 23 條第 1 項附表 16 、
第 26 條第 2 項附表 17 、第 27 條第 1 項附表 18 、附表 19
、第 39 條第 1 項附表 20 、附表 21 、第 55 條第 1 項附表 2
2 、第 61 條第 1 項附表 23 、第 66 條第 1 項附表 24 、第 6
8 條第 2 項附表 25 至附表 31 、第 72 條第 1 項附表 32 、附
表 33 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429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9、13、18、27、39、51、56-
1、60-9、63、69 條條文及第 12、21~23、26、55、60-3、61、66
~68、72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十七、二十二至三十五;刪除第 60-6
條條文;並增訂第 75-1 條條文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293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20、22、27、39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附表十四、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第 26 條
條文之附表十七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 10200531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8、6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
之附表三至附表十二、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至十四、第 22 條條
文之附表十五、帝 23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第 26 條條文之附表十七
、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十八至附表十九、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至
附表二十一、第 5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二、第 60 條之 1 之附表二
十二之一、第 66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四及第 72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二
至附表三十三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231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17、18、20、22、26、32、45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八、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
、附表十四、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及
第 72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三
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二至
附表十二、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四、第 22 條條文之附
表十五、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第 26 條條文之附表十七、第 2
7 條條文之附表十八至附表十九、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至附表二
十一、第 5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二、第 60 條之 3 之附表二十二之
一、第 61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三、第 66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四、第 6
8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五至附表三十一、第 72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二至
附表三十三及附表三十五;並增訂第 11-1 條條文
3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
00293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1、13、60-9、73 條條文及第 72 條
條文之附表三十三
3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9、11、11-1、13、20~23
、25、26、28、40、66、68、72 條條文;刪除第 51 條條文
3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10、11-1、13、14、17、60-1
、66、67、75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六、附表十一;刪除第
75-1 條條文
3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22~24、75 條條文;增訂第
19-1~19-3 條條文
3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10383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60-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
告第 7 條第 7 款、第 12 條附表 6、附表 7、附表 11 、附表
12 所列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管轄
3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 11203860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7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
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