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錢字第 19369 號函訂定;
並自六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採用
2.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14390 號函修訂第 13
條
3.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23086 號函修訂附表
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4.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14984 號函修正第
16 條
5.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23871 號函修正第 9
條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770202256 號函准予
備查
7.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財政部(85)台財保字第 852370068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20 條;並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名稱:個人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
8.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 862397215 號
函修正第 1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財政部(87)台財保字第 872440208 號函
修正發布第 15、16、1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正全文 21 條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
第 0990252237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