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財政部(68)台財錢字第 11951 號函
訂頒;並自六十八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採用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財政部(70)台財融字第 23086 號函修
正附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財政部(73)台財融字第 14984 號函修
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77)台財融字第 770202256 號
函准予備查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財政部(82)台財保字第 821724880 號
函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財政部(85)台財保字第 852370068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19 條(原名稱: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 862397215 號
函修正第 1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財政部(87)台財保字第 872440208 號函
修正發布第 8、14、15、1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
9502069411 號函修正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壽會文字第 94030
675 號函、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壽會文字第 95061660 號函、九十五年
七月十三日壽會文字第 95071962 號函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九
十四年九月二日(九十四)保中字第 0845 號函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
日(九十五)保中字第 0264 號函辦理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
第 0990252237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