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404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102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10~16、20、23、24、34 條條文;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
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
第 094025034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
字第 0960250589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10、13、14、17~22、
25、29、30、32 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原名稱:人身保
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
第 098025044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8、32 條條文,除第 18 條第
2 款第 1 目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09902514743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