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32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
字第 096025061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六條另定施行日期
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
50379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新名稱:保險業簽證精算人
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
049457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除第 7、8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