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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09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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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37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731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名稱:保險業資
  產評估準備金提存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
  字第 099025143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9、20、21 條條文;增訂
  第 20-1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2
  02509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0-1、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402506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