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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700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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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財政部(82)台財保字第 821176360  號函
  訂頒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 862395476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8)台財保字第 8824181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 089075091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
  二十七日(86)台財保字第 862395476  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88)台財保字第 882418197  號函,自本準則施行日起同時停止適
  用)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 089075138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172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實施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17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124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
  字第 094025254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
    第 0970250027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新名稱:保險業辦
    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
    字第 097025068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
    財字第 098025120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5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
    字第 099025090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099025114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
    字第 09902514002  號令增訂發布第 15-1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21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
    字第 10102506572  號令修正發布 7、12  條條文;增訂第 15-2 條
    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15 條第 4  項附表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
    轄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2
    025050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11、12、15-2、16、17 條條文
    ;增訂第 11-1  條條文;刪除第 12-1  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1-1、12  條條文;增訂第 1
    1-2、11-3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
    02508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13、15、16 條條文;增訂第 11-
    4、13-1~13-3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11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8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402085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6、19 條條文;增訂第 16-1 
    條條文;除第 16 條第 3  項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
    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1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7、10、11、11-1、11-3~
    12、13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602502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1-1~11-3、12、13-3、16、
    17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二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10704505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0、11-1、15、15-2、16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10804964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8、10、11、12、13-1
    、15、16、17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004
    919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5-2  條條文
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027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7  條條文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104916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11、13-1、15、17 條條文及第
    13-2、13-3  條條文之附表一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03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3-1、13-3  條條文及第 13-2 條
    條文之附表一、附件
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304917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11、11-2、11-4、12、13-1
    、15、15-2、16、17  條條文及第 13-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件;增
    訂第 13-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