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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20493104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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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財政部(81)台財保字第 81176451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3)台財保字第 8320625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 8617995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062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
  第 093025408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0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
  9902544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
  9902655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0402544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09049035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6  條條文及第 8  條
    第 3~5 項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418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453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  條條文
    (原名稱: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新名稱:保險業負責
    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31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6、8、13、14 條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