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財政部(58)台財錢字第 03103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二日財政部(58)台財錢發字第 11419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一日財政部(60)台財錢字第 17417 號令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62)台財錢字第 13996 號令
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財政部(63)台財錢字第 19996 號令
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財政部(67)台財錢字第 19241 號令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69)台財錢字第 2551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財政部(72)台財融字第 20121 號令修
正發布
9.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80)台財保字第 801750303
號令修正發布
10.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財政部(81)台財保字第 8117615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1、14、20、22、38、45、55、55-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財政部(82)台財保字第 8217289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五日財政部(84)台財保字第 83206325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8、10、11、13、14、19、20、43、44、53 條條文
;並刪除第 6、9、12、52、54 條
1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 8623980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8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財政部(86)台財稅字第 8623991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17、18、21、42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 08907513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16.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5091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2069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新名稱:保險代理人
管理規則)
1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
第 094025402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9、34、35、39、40、42 條
條文
1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
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
第 100025453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
字第 10002660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5、18~21、36、39、43、
44、48 條條文;增訂第 39-1~39-3 條條文;刪除第 6 條條文;
除第 39-1~39-3 條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
第 10102573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6、38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52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3 條;除第 24、25 條條文自修正
發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4025670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1 條;除第 31、32 條條文自一百
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602561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
04561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2、13、33、57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049566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35、49 條條文;增訂 33-1、
34-1 條條文
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004
9071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14、16、17、21、33、33-1、43
、49 條條文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66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11~14、19、32~33-1、47
、49、52、55、56、61 條條文;除第 8、9、11、32~33-1、47、
49、55 條條文與保障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投保權益相關部分,自一百
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304922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12、13、15、27、31、32、
34、34-1、43、47、49、50、52、61 條條文;增訂第 2-1、60-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