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90)台財融(六)字第 9074608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0904000
12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
(原名稱: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新名稱:銀行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一)字第 093100078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一)字第 094100103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1、17、19、20、22 條
條文;增訂第 2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6100014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17~20、22、25 條
條文;刪除第 21、21-1 條條文;除第 20 條第 6 款自九十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
第 09620006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7100007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2、2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810001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0
99100011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2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16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附表一之二及增訂附表二
之二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
100005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0、11、15、17、19、20、22、24
~26 條條文;除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0 條第 2 款第
3 目之 2、第 4 目及第 8 款、第 11 條第 8 款、第 17 條第 2
款、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
第 20 條第 2 款及第 22 條第 3 款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適用,自
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400038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3、24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
附表八、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第 19 條條文之
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第 20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四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510000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18 條條文及附表 1 之 2、
附表 1 之 3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
10000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
六、附表十六之一;刪除第 25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7
02725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8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07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18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037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8、20、24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
文之附表八、附表十、第 19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03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
二之二、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附表十
五之一、第 19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增訂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二
之三,原附表二之二之三遞改為附表二之二之四;第 10 條第 1 項
第 4 款第 6 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1302702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
二、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