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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 10320003400 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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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融(二)字第 89765
  63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81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
  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序文、第 6  款、第 2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4 條
  序文、第 6  款、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7 條
  、第 18 條序文、第 19 條序文、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所列屬「
  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120
  0041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0320003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